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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资兴市人民政府 编辑:何城基 2021-03-16 1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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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19〕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实行永久性禁止捕捞。

(二)2021年1月1日零时起,东江湖除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二、特定资源利用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利用或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国家渔业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禁捕期间,因“东江湖鱼”产业发展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报告制度,报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其他事项

(一)2021年1月1日零时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捕范围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电毒炸鱼、生产性垂钓、锚鱼、使用刺网、撒网、抬网、鸬鹚、地笼、虾笼等一切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渡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护渔管理,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排查摸底,配合渔业行政执法,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新形势下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及“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水产品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一律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属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的,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九)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相关线索,举报属实,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35-33590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资政通〔2019〕7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资兴市人民政府

编辑:何城基

三审: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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